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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东海、赵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裴东海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裴东海、被上诉人赵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裴东海于2013年1月15日向赵某和的银行卡汇入现金20万元,裴东海主张此款系赵某和向其借款,赵某和则主张系案外人许永林从裴东海处借款,只是汇入其账户,实际借款人为许永林。庭审中,本院通过电话与案外人许永林进行核实,其陈述本案款项系赵某和所借,其并未参与借款一事,结合赵某和对裴东海汇入其账户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以及裴东海与赵某和均陈述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本院对裴东海关于案涉20万元系赵某和从其处借款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此款赵某和应予以偿还。
综上所述,裴东海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董凤
审判员 王丹
审判员 于志友

书记员: 桂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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