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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建平与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裴建平,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秀龙。
  被告:梁秀龙,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裴建平诉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裴建平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8元,减半收取计9,079元,由原告裴建平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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