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建平,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秀龙。
被告:梁秀龙,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裴建平诉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裴建平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8元,减半收取计9,079元,由原告裴建平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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