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陈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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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伏姝语
书记员: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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