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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德华与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裴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陈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伏姝语

书记员: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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