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钱某1,男,194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昕,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2,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锦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钱某1、钱2,第三人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裴某某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明不预缴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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