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洋,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波,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建坤,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李墩镇际会村前店路三巷10号。
原告裴洋与被告朱波、第三人叶建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裴洋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裴洋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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