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王春,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爱兵,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裴王春诉被告陆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王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00元,由原告裴王春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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