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璩华坚。
被告:俞彩。
被告:璩天赐。
法定代理人:璩华坚(被告璩天赐之父),男,年籍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孙钦福。
原告裴秀文与被告璩华坚、俞彩、璩天赐、第三人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裴秀文于2018年11月3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裴秀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秀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50元,由原告裴秀文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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