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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秀文与璩华坚、俞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裴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璩华坚。
  被告:俞彩。
  被告:璩天赐。
  法定代理人:璩华坚(被告璩天赐之父),男,年籍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孙钦福。
  原告裴秀文与被告璩华坚、俞彩、璩天赐、第三人上海琛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裴秀文于2018年11月3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裴秀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秀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50元,由原告裴秀文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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