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执行人):褚勤龙,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案外人):初晓,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付志龙,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乡狮山村东边村民组19号。
原告褚勤龙与被告初晓、第三人付志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勤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何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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