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褚匀韵、胡宝娣等与姚庆章、刘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褚匀韵,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宝娣,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明书,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庆章,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巧红,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匀韵、胡宝娣、于明书与被告姚庆章、刘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褚匀韵、胡宝娣、于明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褚匀韵、胡宝娣、于明书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匀韵、胡宝娣、于明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褚匀韵、胡宝娣、于明书共同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