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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卫星、陆某某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褚卫星,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起诉人:陆昀晨,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二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褚卫星、陆昀晨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铁路局)赔偿其损失暂计人民币50,000元;二、判令被起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铁路局)撤销本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甲房屋的《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三、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褚卫星与陆凯南系夫妻,共生育一女陆昀晨。陆锦章与徐妙珍系夫妻,共生育二子陆凯南和陆欣南,黄士文为陆锦章之母。陆锦章退休后未经陆凯南及其家人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陆凯南和褚卫星的配房资格。上海铁路局办公室于1986年出具本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甲房屋的《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认为被起诉人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系单位福利分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褚卫星、陆昀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斌华

书记员:郁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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