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褚某某与上海岳某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岳某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明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春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岳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军。
  被告:上海岳某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明光。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戴明光、被告沈春玲、被告上海岳某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岳某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