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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吕某、赵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褚某
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
吕某
赵某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职业工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职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职业工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烟蓬检公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吕某、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及其辩护人贺建平、被告人吕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吕某、赵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褚某系自首、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吕某、赵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褚某系自首、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姜娜
审判员:孙永和
审判员:姚树林

书记员: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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