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2017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01-03—2020-04-11,被告人某某甲以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成功毒资的方****,共计8070元,以500元0.3克的价格将冰毒陆续贩卖给成某某,某某甲共贩卖给成某某约4.8克冰毒,从中赚取差价1150元;
2、2020-02-25—2020-05-15,被告人某某甲以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刘勇毒资的方****,共计17268元,以500元0.2克的价格将冰毒陆续贩卖给刘某某,某某甲共贩卖给刘某某最少6.9克冰毒,从中赚取差价2423元;
3、2020-02-06—2020-05-04,被告人某某甲以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郝伟杰毒资的****,共计5180元,以每克1200的价格将冰毒陆续贩卖给郝某某,某某甲共贩卖给郝某某约4.3克冰毒,从中赚取差价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某某甲微信给“从头再来”(李某某)、“平安”(郎某某)的转账记录、某某甲的微信截图、某某甲为“一帆风顺”刘某某、“成某某”、“活着”郝某某代购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某某甲微信支付交****; 2.证人刘某某、成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约1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在被抓后主动交代其上线,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强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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