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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丰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及其辩护人范丰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褚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褚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葛沂红 人民陪审员  刘杰善 人民陪审员  平 静

书记员:徐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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