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1(系原告王某之子)。
被告:褚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某1、王某诉被告褚某2、褚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褚某1、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褚某1、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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