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正军,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祖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永明,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凤娣,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彬霞,女,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梅,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燕,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滨海二村黄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正军与被告凌永明、丁凤娣、凌彬霞,第三人上海凌港置业有限公司、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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