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永涛,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褚永涛与被告上海基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褚永涛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永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永涛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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