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浩,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付勤,总经理。
原告褚浩诉被告上海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浩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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