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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浩与上海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褚浩,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付勤,总经理。
  原告褚浩诉被告上海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浩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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