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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清清与陆凤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褚清清,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被告:陆凤英,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莉萍,女,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梁典村面丈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清清诉被告陆凤英、第三人周莉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清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褚清清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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