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某某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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