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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秀与上海兰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褚秀,女,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兰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
  申请人褚秀与被申请人上海兰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褚秀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兰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375.81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褚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兰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37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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