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秀,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浪。
第三人:姚占良,男。
第三人: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秀连,执行董事。
原告褚秀诉被告上海兰顿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姚占良、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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