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秀,女,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盛玉泉。
被告:盛玉泉,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褚秀与桐城市奔腾物流有限公司、盛玉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褚秀于2019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褚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3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由褚秀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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