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娟(系被告吴某某之母),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娟(系被告吴悦之祖母),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群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娟(系被告吴群华之母),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大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之慧,负责人。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程海娟、吴悦、吴群华、吴婷婷及第三人上海大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后,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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