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明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翠,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臻,男,1952年6月6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观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优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幸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以下简称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臻字号茶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礼、原审被告上海观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4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臻味号茶厂、臻字号茶业公司共同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在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生产并销往全国,故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为方便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吕礼臻以臻味号茶厂、臻字号茶业公司、观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商品上使用“臻味”商标,共同侵犯吕礼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鉴于观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吕礼臻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臻味号茶厂、臻字号茶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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