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杜某
孙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27岁,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莲湖区。2011年9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家属能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杜某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均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家属能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杜某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均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
审判长:孙宝霞
审判员:王文丽
审判员:陈妮娜
书记员: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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