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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吕付峰
江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董保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周明英
常申龙
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
张忠奇
楚岚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付峰,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XXX。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明英,别名周小美,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县XXX。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桦、董保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申龙,别名常发庆,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XXX。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忠奇,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洪洞县XXX。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被告人楚岚,别名楚小军,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渠县XXX。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字(201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付峰、周明英、常申龙、张忠奇、楚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付峰、被告人周明英及指定辩护人江桦、董保军、被告人常申龙及其辩护人封利利、被告人张忠奇、被告人楚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付锋、周明英、常申龙、张忠奇、楚岚为让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付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周明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常申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张忠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五、被告人楚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付锋、周明英、常申龙、张忠奇、楚岚为让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付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周明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常申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张忠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五、被告人楚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审判长:宗晓嵘
审判员:邓志斌
审判员:黄福全

书记员:施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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