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付X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男。2010年6月1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付X趁天黑将霸陵墓园个性化区X排X号墓内骨灰盒及陪葬品盗走,后向该墓园负责人张X发短信勒索30万元赎金,声称若不付赎金将通知墓主亲属到墓园闹事。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短信记录、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付X辩称,其最初勒索30万元属实,但后来将数额降到了3万元,且未实际得到分文,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犯罪未遂,量刑时可适当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犯罪未遂,量刑时可适当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刘江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