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惠诚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诚,系本市丈八北路福都酒店电工。2010年8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诚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被告人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诚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惠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诚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惠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冯万长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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