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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莫某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系陕西天地建筑公司职员。200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辩解称其从被害人杨某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全额为2800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8400元,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辩解称其从被害人杨某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全额为2800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8400元,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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