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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张X
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车辆,且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张X当时并不知道碾压的是人,车辆驶离现场一段距离后他查看车辆是以为车胎爆了,因此没有逃逸,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X驾车将张X碾压后感到车辆颠了一下,在车辆行驶了一段(200余米)后,张X停车查看所驾车辆没有异常,不知道车辆碾压的是人,遂驾车离开现场,在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关于自首一节,与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张X归案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车辆,且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张X当时并不知道碾压的是人,车辆驶离现场一段距离后他查看车辆是以为车胎爆了,因此没有逃逸,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X驾车将张X碾压后感到车辆颠了一下,在车辆行驶了一段(200余米)后,张X停车查看所驾车辆没有异常,不知道车辆碾压的是人,遂驾车离开现场,在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关于自首一节,与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张X归案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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