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吉X
曹铜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X,男,2013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铜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行公诉,被告人吉X及其辩护人曹铜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X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吉X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尚好,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七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X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吉X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尚好,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七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田秋玲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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