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苟某某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苟某某。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苟某某酒后来到本村村民胡某某家中,推开该胡家大门进入客厅时,正好撞上出来上厕所的胡某某,便将其强行搂抱,接着又把胡某某拖至屋内床边,胡某某见状不断反抗,苟某某强行脱光胡某某衣裤的同时用手抓摸胡某某的乳房及阴部。后苟某某又脱掉自己上衣在床边将胡某某压在身下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胡某某大声呼喊,同时用力挣脱,苟某某听见呼喊后,担心事情败露,便匆忙逃回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提取笔录,病历,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因其系犯罪未遂,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因其系犯罪未遂,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张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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