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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吕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慧清、吕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慧清、吕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西安寿阳山骨灰墓园(后为湖北百年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做账时做小收入凭证金额的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侵占,经过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司法鉴定,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占该公司资金高达4623147.1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承认自己只侵占了160万元,辩解其余300万元跟自己无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如实供认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除刘某某承认的160万元外,指控刘某某侵占300万元的事实不清;侵占的160万元已全部退赔;建议对刘某某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经陕西铭鉴司法会计公司鉴定的账务资料,经过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是刘某某自己亲手制作的,刘某某当庭予以认可,鉴定侵占的数额为4623147.10元,应是刘某某侵占的数额,且有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侵占4623147.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某某当庭辩解自己只侵占了160万元,其余300余万元与自己无关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只侵占了160元、侵占300万元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了9万元,可对其从轻判处。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钱物,并不是刘某某自动退还的,对辩护人辩称的侵占的160万元已全部退赔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钱物,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发还被害单位。
三、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经陕西铭鉴司法会计公司鉴定的账务资料,经过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是刘某某自己亲手制作的,刘某某当庭予以认可,鉴定侵占的数额为4623147.10元,应是刘某某侵占的数额,且有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侵占4623147.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某某当庭辩解自己只侵占了160万元,其余300余万元与自己无关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只侵占了160元、侵占300万元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了9万元,可对其从轻判处。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钱物,并不是刘某某自动退还的,对辩护人辩称的侵占的160万元已全部退赔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钱物,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发还被害单位。
三、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田秋玲

书记员:刘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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