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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毛某某
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某。系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公司郭杜供电所农电工。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董俊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至案发时,被告人毛某某负责管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长里村所有台区的抄表、电费收缴以及线路维护维修等工作。位于长里村的新威隆网吧(正式名称为“陕西世纪星图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里村”)由郭杜街办长里村(西1)综合变(农)台区供电,该台区原编号为6050000435,后变更为6050222045。新威隆网吧未在长安区供电分公司开设缴费户档。毛某某以新威隆网吧股东“范某某”为户名伪造电费票据并向网吧收取电费。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毛某某用自制的假电费票据以工商业电价每度电0.8671元向新威隆网吧收取电费共计408872.33元。此时段内,该网吧实际用电量为471540度,毛某某将此电量加到户名为“水井(抗旱)”的农业排灌户上,以农业排灌电价每度电0.2994元向长安区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共计141179.07元,但自2011年起,该村已不存在农业排灌用电,毛某某将电费差价267693.26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长安区供电分公司郭杜供电所农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票据套取电费差价,侵吞公款267693.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因工作受伤,有五万元医疗费用没有报销;其因病雇佣工人工资单位没有解决;还有一部分电费无法收取自己垫付了。
辩护人董俊俊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长安区供电分公司郭杜供电所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票据套取电费差价,侵吞公款267693.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毛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二、未退赔赃款267693.26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长安区供电分公司郭杜供电所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票据套取电费差价,侵吞公款267693.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毛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二、未退赔赃款267693.26元继续追缴。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田秋玲
审判员:李顺利

书记员:刘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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