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GIACOMOGARDUMI,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樊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樊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为2,4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