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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樊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GIACOMOGARDUMI,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樊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樊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睿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为2,4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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