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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袁地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玲,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钧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华,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房士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江苏省镇江市。
  负责人:陆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改荣,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华、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改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王中华的起诉。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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