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袁地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玲,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钧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华,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房士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江苏省镇江市。
负责人:陆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改荣,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华、河南省沈丘县华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改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王中华的起诉。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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