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郭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歆煜。
原告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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