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总经理。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芳,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雷霞,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384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1.31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1.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陈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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