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原告: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504-A8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执行董事。
原告:中能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再夫,执行董事。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杰。
被告:张士杰,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能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士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能华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能华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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