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XXX号XXX层XXX-XXX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耿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沪民初1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38,761,296.67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4,934,000股华钰矿业股票(证券代码:60102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4,934,000股华钰矿业股票(证券代码:60102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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