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高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红亮,河北苏红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高泰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宇为本案被告,认为被告未参与原告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券发行,对于原告是否完成服务,取得报酬均不知情,也不是受益人,仅是在国海证券郑宇授意下进行联络和签订协议。不应承担责任,故应追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宇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原告与国海证券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在国海证券授权下签订协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藏高泰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宇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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