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0年**月**日1980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汾西县**巷**号汾西县汾西大道西二十巷4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1977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汾西县**巷**号汾西县汾西大道西二十巷4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汾西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案称:“店头村某某甲要志宏经营的棋牌室内有人打麻将赌博”。汾西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在汾西县永安镇店头村汾西县永安镇店头村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租住的地方,将被告人某某甲及参与赌博的20人当场查获。
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23日,在汾西县店头勍香岔路口共同经营管理一棋牌室,组织他人打麻将赌博,被告人某某甲从中抽取盈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孟某某在棋牌室内为打麻将的客人端茶倒水并发放扑克牌。
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某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某某乙等20人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汾西支行的缴款书、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孟某某现在汾西县汾西大道西二十巷子4号汾西县汾西大道西二十巷子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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