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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波与上海良龙食品有限公司、钱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要波,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男,系上海良龙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钱高德,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要波诉被告上海良龙食品有限公司、钱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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