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小照,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芳,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覃小照与被告杨雪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覃小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覃小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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