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覃某某、甘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和**社**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覃某某在网上寻找嫖客,并介绍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覃某某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覃某某多次介绍嫖客给伍某某(另案处理),由伍某某安排未成年失足少女吴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另外,覃某某还多次介绍嫖客给被告人甘某某,由甘某某安排给失足女卢某某(未成年)、七妹、小英、小燕、小五、小珍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甘某某从网上寻找嫖客,并多次介绍给失足女卢某某(未成年)、七妹、小英、小燕、小五、小珍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甘某某从中抽水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富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