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9.45mg/100ml)驾驶桂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贵港市江南大道商贸城北门路段回到江南商贸城大门时,因与保安发生冲突被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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