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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淇滨区**村**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覃某某通过贾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许某某、吴某甲,谎称自己在广州的**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将黄豆从广州拉到淇滨区**市场以赚取差价,并拉二人投资,许某某、吴某甲信以为真,每人将23000元交予覃某某。覃某某骗取许某某、吴某甲共计46000元后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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