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应减半收取477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应减半收取477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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