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5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甲与被害人覃某乙系同胞兄弟,两人经常酒后发生争吵。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酒后在家中看电视,此时,覃某乙来到覃某甲家门前叫覃某甲开门,欲搬走之前建造房子时寄存在覃某甲家中的冰箱,覃某甲没有回应,亦不开门,覃某乙即用力推门,将门推开后进入覃某甲家中,覃某甲见状,遂拿起家中的一把铁铲铲向覃某乙,将覃某乙铲倒在其家大门外面,覃某乙欲起身时,覃某甲又用铁铲的铲刀部分击打覃某乙的头部,致覃某乙再次倒地,后覃某甲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斧头出来到覃某乙身边,持斧头朝躺在地上的覃某乙头部砍击数次,致覃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乙系因头部被钝器打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璐宁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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